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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教育厅公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意见











































划重点





























总结

01

人员资历要求

1、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2、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 1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3、行政主要负责人需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 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且不得兼任其他组织和机构行政负责人。

4、培训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应配备至少 1 名能熟练使用相关设备器材的安全保卫人员。

02

场地硬件要求

1、培训对象含有 12 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 4 层及以上楼层。

2、单体培训机构独立使用的培训场地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 300 平方米。

3、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

03

财务规范要求

1、培训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2、培训机构应使用《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开具正式收费票据。

3、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实行会计核算,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4、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或 60 个课时的费用。收费资金应统一纳入我省规定的监管平台接受监管。

04

劳动关系要求

1、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2、培训机构应要求拟聘用的从业人员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或承诺书和诚信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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