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西藏经济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要闻

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 湖北荆州:矫正期限延长3年

3月28日,湖北荆州市民热线就“湖北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案”回复潮新闻记者称,“在3月22日给予回复,刑侦大队作出了以下回复:此案件涉及未成年隐私,暂不方便透露相关的信息;第二个,是矫正期限已延长3年。”

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 湖北荆州:矫正期限延长3年

监控显示男孩牵着星星的手往荒废的菜园走去 来源:受访者社交账号

当天,潮新闻记者就此事联系了被害女童的父亲镇先生,他向记者表示,1月17日被告知撤案决定后,他曾询问当地的政法委工作人员,得到回复称“男孩正在心理矫正,过年后回来要正常上学”,“之前确定的是6个月,负责这个案子的刑侦警官明确说的6个月后,他们也没法再进行约束管控。”

镇先生表示,确实,在3月时,他曾听村书记说过“延长3年”的说法,“按照6个月的话,男孩应该在2月最后一天就结束(矫正)了。”镇先生提到,村书记给他的回复中提到,确切的说是交了1年矫正的费用,但后两年是一年一交还是怎么样,他并不清楚。

据潮新闻此前报道,2023年8月30日,镇先生年仅4岁半的女儿被邻居家未满12周岁的男孩残忍杀害。由于凶手未满12周岁,该案在2024年1月17日被公安县公安局撤案。3月份的时候,镇先生向上一级荆州市公安局递交了申诉材料,2024年3月9日显示荆州市公安局已签收申诉材料。

就申诉进展,镇先生告诉记者:“说是继续侦查,具体还是需要等实际情况。”

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 湖北荆州:矫正期限延长3年

公安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 来源:受访者社交账号

那么,未满12周岁的孩子,若因刑事案件需进行矫正的,时间范围到底是多久?又是如何矫正的?

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的王逸芸律师向潮新闻记者介绍,针对我国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措施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三部法律之中。“主要是针对实施犯罪行为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王逸芸看来,针对未成年的矫正其实更多是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预防犯罪,更强调保护。

王逸芸称,在2020年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存在收容教养制度,即是对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由政府进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进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而在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继修改通过后,在吸收收容教养制度并进行完善的基础上正式提出“专门矫治教育”这一新的概念和矫正措施,加强了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更凸显出关口前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表示:“矫正教育由专门学校负责,在校时间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矫正教育的内容多为思想品德教育,主要包括法律和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心理和行为矫正、简单职业培训。”


女童最后被找到的粪缸 受访者供图

王逸芸提到,专门学校作为专门矫治教育的执行场所,其建校设置、入学程序和管理要求则由《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共同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也有特别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需要注意的是,针对未成年人矫正需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注意其心理健康,还有帮扶教育等。

此外,付建提到,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同时,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年满十六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

但王逸芸告诉记者,法律法规更多是指导性意见,并没有明确规定到底要如何落地施行,因此每个地方都会有不同的做法。王逸芸坦言,我国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在法律规定和适用、程序设计以及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未完善部分。“相关法律虽对未成年人矫正虽具一定指导意义,但并没有对实质性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操作性不强,现行专门矫正教育制度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多属于公安部、司法部的内部文件,关于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对象的年龄也仅规定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对年龄下限作出相应规定。”

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西藏经济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我要收藏
0个赞
转发到:
阿里云服务器
Copyright 2003-2024 by 西藏经济网 xz.affnews.cn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关注我们: